114年:基礎呼治

有關安寧緩和醫療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比較,下列何者錯誤?

A病人自主權利法之預立醫療決定,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安寧緩和醫療則是由病人簽署意願書或親屬簽具同意書
B病人自主權利法限定病人疾病需達末期,安寧緩和醫療則是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與永久植物人皆可保障
C病人自主權利法醫療抉擇內容也包含血液製品、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的使用,以及人工營養或流體餵養之選擇權
D預立醫療決定與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兩者皆可設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且皆可隨時以書面撤回其意願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ct)與病人自主權利法(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是台灣兩部規範重症/末期病人醫療抉擇權的重要法律,考生常需比較兩者在「適用對象範圍」「決策程序」及「醫療抉擇內容」上的差異。

選項分析

A. ✅ 病人自主權利法之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並經公證或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後,註記於健保卡;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則不需 ACP 諮商程序,由末期病人本人簽署意願書,或於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由最近親屬簽具同意書即可,敘述正確。

B. ❌(本題答案)本選項把兩法的適用範圍講反了。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範圍其實更廣,涵蓋五種臨床條件: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狀況;反倒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末期病人。本選項敘述完全顛倒,故為錯誤。

C. ✅ 病人自主權利法所稱之「維持生命治療」定義確實較廣,明列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重度感染時之抗生素,以及人工營養與流體餵養等項目,病人可預先決定接受或拒絕,敘述正確。

D. ✅ 兩法皆允許病人設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在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代為決定),也都可隨時以書面向醫療機構撤回或變更已簽署之意願,敘述正確。

答案解析

答案為 B。本題的比較陷阱在於「適用範圍」被刻意講反:病人自主權利法的保障對象涵蓋五款臨床條件(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公告疾病狀況),範圍比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末期病人)更廣,而非題目所述「病人自主權利法限定末期,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涵蓋更多狀況」。其餘 A、C、D 敘述皆與現行法規相符,為正確敘述。

核心知識點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適用末期病人;免 ACP,簽意願書或由最近親屬簽同意書即可。
  • 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五款臨床條件(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公告疾病);須經 ACP 諮商+公證/見證,註記健保卡。
  • 兩法共通點:皆可設醫療委任代理人、皆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意願。

參考資料

  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差異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2. 《病人自主權法案》和目前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何不同? - 安寧照顧基金會
  3.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