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基礎呼治

86 歲病人因車禍插管使用呼吸器,目前意識昏迷無法表達意願,先前也簽署過意願書,內容為可接受維生醫療但不執行心肺復甦術,配偶為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但病人的兄弟姊妹希望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兩者皆不實施,傾向安寧撤管,有關該個案執行安寧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會診安寧醫療團隊後,需先由二位醫師判斷病人符合疾病末期標準,並且該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B兄弟姊妹若已經先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之同意書,當其配偶不同意時,可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C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D病人的兄弟姊妹因為近親,所以有權利辦理撤回病人原先簽署之意願書,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後,才可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之同意書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ct)在臨床實務上的情境應用題,考「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末期病人,家屬(配偶/醫療委任代理人 vs. 兄弟姊妹)意見不一致時,撤除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與維生醫療的合法程序,以及病人本人先前所簽意願書的效力層級。

選項分析

A. ✅ 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須先由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且該醫師須具備相關專科醫師資格,程序上不可省略,敘述正確。

B.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最近親屬有一定簽署順序(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本題兄弟姊妹屬後順序親屬,若後順序者已先簽具同意書,先順序者(配偶)如有不同意見,須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 CPR 或維生醫療之前以書面表達,此為法定救濟程序,敘述正確。

C. ✅ 同意書或醫囑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這是條例明文規定的核心保護機制,敘述正確。

D. ❌(本題答案)病人本人先前已親自簽署意願書(可接受維生醫療但不施行 CPR),這是病人自己的明示意思表示,效力最高。兄弟姊妹並非病人本人,法律上並無權利「撤回」病人自己簽署的意願書;條例也沒有「先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註記,再另簽同意書」這種程序。本選項所述於法無據,且與 C 選項「不得與病人明示意思相反」互相矛盾(兄弟姊妹想撤除的維生醫療,正是病人本人願意接受的項目),故為錯誤敘述。

答案解析

答案為 D。本題情境的關鍵是:病人本人先前簽署的意願書(願接受維生醫療、只拒絕 CPR)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後續同意書或醫囑都不能與其相反。兄弟姊妹作為近親屬,可以在特定程序下對「CPR」表達意見(如 B 選項所述),但無權片面撤回病人本人簽署的意願書,也沒有「通報廢止再另簽同意書」的法定途徑;若兄弟姊妹的訴求(連維生醫療也一併撤除)與病人本人明示意願相反,依 C 選項原則,該訴求本身即不能被採納。

核心知識點

  • 末期判定:需兩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認,且醫師須具相關專科資格。
  • 最近親屬同意書順位: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後順序先簽,先順序不同意需於執行前以書面表示。
  • 鐵則:任何同意書/醫囑都不得與病人本人明示意願相反。
  • 近親屬無權撤回病人本人簽署的意願書,僅病人自己能處理(或於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要件時透過醫療委任代理人依法行使)。

參考資料

  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Q&A - 安寧照顧基金會
  3.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 臨床專業人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