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基礎呼治

法律規定醫療人員有守密義務,下列何種情況例外?

A拒絕告知家屬病情的癌症病患
B拒絕公開過去病史的政治人物
C拒絕告知配偶病情的愛滋病患
D拒絕插管的呼吸衰竭病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醫療人員保密義務(duty of confidentiality)的法定範圍與其例外情形。臨床工作中,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知悉病人病情、健康資訊、病歷等,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漏;然而保密義務並非絕對,法律在特定情況下設有例外規定,允許甚至要求醫事人員基於防治需要或維護第三人生命安全而突破保密限制。

選項分析

  • (A) 拒絕告知家屬病情的癌症病患:病人對自身病情資訊有自主決定權,是否讓家屬知悉屬病人的隱私範疇,醫療人員原則上應尊重病人意願、不得逕自告知家屬,這是保密義務的正常運作,並非法定例外情形。
  • (B) 拒絕公開過去病史的政治人物:政治人物之公眾身分並不構成揭露其病歷或病史的法定事由,醫療人員仍應依醫療法、醫師法等規定保密,社會或媒體關注不能作為突破保密義務的正當理由,故此非例外。
  • (C) 拒絕告知配偶病情的愛滋病患: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原則不得洩漏;但條文本身即設有「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之除外條款。為防止疾病透過性行為等途徑傳染配偶或性伴侶,法律承認在符合防治必要性的前提下,醫事人員得不完全受限於保密義務、而配合防治體系採取通知或轉介等作為,這是現行法律明文承認的保密義務例外情形,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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