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基礎呼治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明定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或預立意願書,或事先委任醫療代理人,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此條例主要採用了下列何項倫理原則?
A自主(autonomy)及行善(beneficence)原則
B不傷害(nonmaleficence)原則
C誠信(veracity)原則
D公正(justice)原則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台灣專門規範末期病人醫療自主權的法律,明定末期病人可以自行簽署意願書、預立意願書,或事先委任醫療代理人,來決定是否接受安寧緩和醫療(hospice palliative care)。這一題考的是這部條例背後主要依循哪些醫學倫理原則,屬於醫療法規與倫理結合的常見考點。
選項分析
| 選項 | 判斷 | 理由 |
|---|---|---|
| A | ✅ | 條例允許病人本人簽署意願書、預立決定或委任代理人,核心精神是尊重病人對自身醫療的自主決定權(自主原則,autonomy);同時安寧緩和醫療的目的在減輕末期病人痛苦、提升生活品質,也符合為病人謀求最大利益的行善原則(beneficence),故條例同時體現這兩項原則 |
| B | ❌ | 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著重避免對病人造成傷害,而非賦予病人選擇醫療方式的權利,並非本條例設計意願書制度的核心考量 |
| C | ❌ | 誠信原則(veracity)強調醫療人員對病人誠實告知病情,與本條例賦予病人自主選擇安寧緩和醫療的制度設計無直接關聯 |
| D | ❌ | 公正原則(justice)著重醫療資源與風險的公平分配,並非意願書制度設計的主要考量 |
答案解析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末期病人可以透過意願書、預立意願書或委任醫療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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