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基礎呼治
依呼吸治療師法規定,我國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多久內,向原核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向主管機關辦理備查的法定期限。這是醫事人員執業管理的行政程序題,各類醫事人員法規(如醫師法、護理人員法)大多採用相同的期限設計,考生若能建立「三十日」這個共通印象,可跨科目適用。
選項分析
| 選項 | 判斷 | 理由 |
|---|---|---|
| A | ❌ | 7日並非法律規定的期限,過短,不符實務作業與法條文字 |
| B | ❌ | 10日並非法律規定的期限,同樣過短 |
| C | ❌ | 15日並非法律規定的期限,仍短於法條所定 |
| D | ✅ | 法律明文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核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為正確答案 |
答案解析
依《呼吸治療師法》規定:「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由此可知,法定期限是三十日,而非選項A、B、C所列的7日、10日或15日,故答案為D。
理解本題還須掌握「歇業」與「停業」的實務差異:一般離開原執業機構、不再執行業務者,屬於「歇業」;而因進修、育嬰留職停薪等暫時性原因,經核准離開崗位、日後仍會回任者,則屬於「停業」,復職時須另辦理「復業」登記。若停業期間超過一年而未復業,依規定須先辦理歇業,待日後恢復執業時再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不能單純以「延長停業」處理。無論是歇業、停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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