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重症呼治

一個患有乳癌末期的病人,因多發性骨骼轉移十分疼痛。病人於注射嗎啡後不久死亡,你如何看待這樣的醫療行為?

A若原先給藥的動機在於止痛而不是讓病人提早死亡,倫理上可接受這樣的行為
B醫療人員明知嗎啡會抑制呼吸,卻仍給病人注射嗎啡而造成病人死亡,倫理上無法接受這樣的行為
C病人十分痛苦,給予嗎啡的動機在於讓病人提早解脫,倫理上可接受這樣的行為
D嗎啡容易上癮,且病人又於使用嗎啡後死亡,倫理與法律上醫療人員皆難辭其咎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探討臨床末期照護中使用鴉片類止痛藥(opioid,如嗎啡)緩解劇烈癌痛時,若病人隨後死亡,應如何從醫學倫理角度判斷醫療人員的行為是否可以接受。核心概念是倫理學上的「雙重效果原則(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當一個行為同時可能產生良善與不良的雙重後果時,只要行為本身正當、醫療人員意圖的是良善效果(止痛)而非不良效果(死亡),良善效果的達成不是透過不良效果實現,並且有相稱的正當理由,這樣的行為在倫理上就可以被接受。本題並非在討論安樂死是否合法,而是在測驗考生能否分辨「意圖止痛、死亡僅為可預見但非意圖之併發後果」與「意圖致死」這兩種本質完全不同的臨床情境。

選項分析

選項判斷理由
A✅(本題答案)若原先給藥動機在止痛而不是讓病人提早死亡,符合雙重效果原則四要件:行為本身(止痛用藥)正當、意圖的是良善效果(止痛)、不良效果(呼吸抑制致死)僅為可預見但非意圖之副作用、且末期劇烈骨骼轉移疼痛屬相稱正當理由,故倫理上可以接受
B「明知嗎啡會抑制呼吸卻仍給藥,倫理上無法接受」混淆了「預見」與「意圖」;雙重效果原則本就承認醫療人員可以預見藥物有致死風險,只要主觀意圖是治療而非致死,且用藥符合病人臨床所需劑量滴定,並不會因為「明知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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