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基礎呼治(2)
林先生癌末插管合併呼吸器使用,昏迷指數3分,家屬欲簽立不施予心肺復甦術醫囑(DNR order)。下列最具優先同意權的為:
A配偶
B父母
C成年子女
D兄弟姐妹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意識昏迷且未簽署意願書時,由最近親屬依法定順位出具同意書代替,配偶列為第一順位。
選項分析
- (A) 配偶 ✅ 本題答案。條例明定最近親屬同意的順位以配偶為最優先,其次才是成年子女及孫子女、父母等。
- (B) 父母 ❌ 父母排序在配偶及成年子女、孫子女之後,並非最優先順位。
- (C) 成年子女 ❌ 成年子女雖排序在父母之前,但仍次於配偶,故非最優先。
- (D) 兄弟姐妹 ❌ 兄弟姐妹順位更後,排在父母之後,屬於較後段的最近親屬順位。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A。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且未簽署意願書時,可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病人簽署意願。法定最近親屬同意順位由前至後依序為:配偶、成年子女及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臨床案例中林先生昏迷指數僅3分且癌末插管使用呼吸器,家屬欲簽DNR,此時應優先徵詢配偶意見,若配偶不同意或無法聯繫,才依序詢問後續順位親屬。此順位設計以與病人關係最緊密、最了解病人生活價值觀的家屬優先為原則,配偶通常與病人共同生活、最清楚病人對生命末期醫療的態度,故列為第一順位。臨床實務上,呼吸治療師與醫療團隊在協助家屬簽署DNR相關文件前,應先確認出具同意書者之身分與順位
...(解析預覽)...

升級 VIP 解鎖圖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