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基礎呼治(2)

下列何種狀況不符合「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規定?

A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B至少一位醫師確診為末期病人
C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需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D末期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之患者,可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末期病人的認定須經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診斷確診,僅一位醫師確診並不符合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 (A)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 此為條例明定的合法要件之一,意識清楚的末期病人須簽署意願書表達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意願,屬合規描述。
  • (B) 至少一位醫師確診為末期病人 ✅ 本題答案。條例明定須經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者診斷確為末期病人,僅一位醫師確診並不符合法定要件,這是本題不符合規定之處。
  • (C) 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需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此為條例明定的合法要件,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須經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之同意方為有效。
  • (D) 末期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之病人,可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 此為條例明定的合法替代機制,符合法定最近親屬順位規定。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B。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之認定屬嚴謹的法定程序,須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一致診斷確認病人罹患嚴重傷病、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不可避免,才能據以簽署或執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醫囑。僅由一位醫師確診並不足以構成法定的末期病人認定,必須經過雙重醫療專業把關,避免誤判造成病人權益受損。其餘三個選項(意願書簽署、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最近親屬代簽同意書)皆為條例明定的合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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