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基礎呼治(2)
下列有關呼吸治療師公會理事之名額及任期,何者錯誤?
A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
B直轄市呼吸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C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D理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職業團體理監事任期不得超過4年,且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非法定規範,是本題設計的錯誤陳述。
選項分析
- (A) 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 ❌ 此為職業團體理事名額分級規範中,縣市層級的理事人數上限,屬正確描述。
- (B) 直轄市呼吸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 直轄市層級公會理事人數上限高於縣市層級,屬正確描述。
- (C) 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 全國聯合會層級之理事人數上限又高於直轄市層級,符合層級越高、名額上限越大的規範邏輯,屬正確描述。
- (D) 理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本題答案。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理事、監事任期不得超過4年,連選得連任並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的名額限制,僅理事長之連任明定以一次為限,本選項描述與實際法規不符。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D。依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人民團體(含職業團體如呼吸治療師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僅理事長之連任明文限制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本身並無連選連任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的比例限制規定。因此選項D混淆了理事任期上限與理事長連任限制兩項不同規範,屬於錯誤描述。而縣市、直轄市、全國
...(解析預覽)...

升級 VIP 解鎖圖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