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基礎呼治(1)
下列何者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預立意願書時之注意事項?
A須簽署意願人之姓名
B可選擇接受或拒絕何種心肺復甦術
C立意願書之日期
D該醫療機構所屬人員兩人以上在場見證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預立意願書的形式與內容要求,關鍵在於把「應記載的內容」和「見證人的資格限制」分開判斷。意願書不是只寫下個人想法即可,至少要能辨認意願人、確認意願內容與簽署日期;簽署過程也要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不過,法律同時排除特定醫療機構所屬人員擔任見證人,避免由實際執行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的機構人員形成不適當的見證關係。
本題的另一個辨識點是「接受或拒絕何種心肺復甦術」屬於意願內容的一部分,並非與預立意願書無關的事項。因此看到選項時,要先問它是在描述必要記載事項,還是在描述見證人的法定資格;D 把見證人數量與被排除的機構人員混在一起,才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這是正確的注意事項。意願書須載明意願人的姓名,並依表單與法規要求提供可辨識意願人的資料。姓名是確認文件屬於何人的基本要件,不能省略。
- B:❌ 這是正確的注意事項。預立意願可以表達對安寧緩和醫療及維生醫療抉擇的選擇,心肺復甦術是否施行就是常見的具體內容。重點是意願人要清楚表達接受或拒絕的選擇,而不是把所有心肺復甦術一律視為不能預先決定的處置。
- C:❌ 這是正確的注意事項。立意願書的日期屬於法規明列的必要記載內容,可用來確認意願形成與簽署的時間。日期不只是行政欄位,也有助於後續確認文件的時序與效力。
- D:✅ 這是錯誤敘述。法律要求由二位以上具完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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