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下列何者為前項所稱病歷包括的資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臺灣醫療法對「病歷」內容的法定範圍。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的病歷;依醫療法第67條第2項,病歷包括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的病歷、各項檢查與檢驗報告資料,以及其他各類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所製作的紀錄。看到選項時,要分辨資料是否是在個案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形成,並且是否屬於法條列出的診療、檢查或醫事業務紀錄。
「檢查、檢驗報告」是法條直接列出的病歷資料,不因報告由檢驗、影像或其他單位產生,就脫離病歷的一部分。對物理治療師而言,理解病歷範圍也有實務意義:治療相關紀錄應與個案的診療過程連結,機構應維持資料清楚、完整並可供後續醫療判讀。相對地,費用帳務、研究發表文章或單純行政管理文件,不能只因存在於醫療機構內,就全部視為病歷。
選項分析
A 各種醫療費用與帳務資料:不正確。費用與帳務資料屬於收費、財務或行政管理用途,通常不是醫療法第67條第2項所列的醫師病歷、檢查檢驗報告或醫事人員執業紀錄。本題詢問法定病歷內容,不能把所有與醫療機構有關的資料都納入。
B 臨床研究發表的論文報告:不正確。研究論文是研究成果與出版資料,重點在研究方法、分析及發表,不是特定個案接受診療時形成的病歷資料。即使研究主題與臨床醫療有關,論文的性質仍不同於個案的檢查報告或醫療人員執業紀錄。
C 物理治療部門之行政紀錄:不正確。法條所說其他醫事人員的紀錄,是其執行醫事業務所製作、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紀錄;單純部門排班、採購、會議或管理文件屬行政資料,不能直接等同於病歷。若資料實際記載治療師執行醫事業務的內容,判斷才應回到其紀錄性質,而不是只看資料存放在哪個部門。
D 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正確。這是醫療法第67條第2項明文列出的病歷資料,包含醫療過程中形成、用於判斷與處置的檢查及檢驗結果,因此與法條文字直接一致。
答案解析
本題應選 D。遇到法規選擇題,先抓法條的明文列舉,再把選項逐一與列舉內容對照。醫療法第67條第2項將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列為病歷的一部分,D 不需要再透過其他條件推論。A、B、C 都可能是醫療機構內部會保存的文件,但「機構保存」不等於「法律上的病歷」。尤其 C 的關鍵在於行政紀錄與執行醫事業務的紀錄不同,不能僅因屬於物理治療部門就納入。
這個判斷也提醒醫療人員,病歷不是只有醫師文字紀錄。檢查、檢驗報告,以及其他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所完成的相關紀錄,都可能構成病歷內容,應注意記載的完整性、可讀性與與個案診療的關聯。正式作答仍以題目所對應的法規文字與考試範圍為準。
核心知識點
醫療法第67條的記憶重點可整理為三類:第一,醫師依業務製作的病歷;第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第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的紀錄。判斷選項時要問:它是否記錄個案的診療或檢查結果?是否由醫療人員因執行業務製作?若只是費用帳務、研究出版或部門管理文件,通常不能直接歸入本條所稱病歷。本題 D 是法條直接寫出的「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所以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