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眼球法規(2)
依驗光人員法,下列何者屬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之情形?①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②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③未於歇業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構備查
A①②③
B僅①②
C僅②③
D僅①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要區分「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資格限制」與「歇業後應履行的申報程序」。依驗光人員法,第8條處理的是申請人本身是否具備取得執業執照的消極資格;第10條則處理已歇業或停業者的通報義務。兩者都可能出現「執照」或「備查」字樣,但法律效果不同,不能因為沒有在期限內報備,就直接把它當成第8條的發照禁止事由。
判斷三項敘述時,先把每一項對照條文的規範對象與法律效果,再看選項如何組合。①、②都是第8條明列的資格限制;③雖然涉及三十日內報請備查,卻是歇業程序上的義務。
選項分析
-
A:①②③,不正確。 ①與②確實屬於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情形,但③的內容是歇業後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構備查,屬於程序性申報義務,並非第8條的發照限制。把三項全部合併,會把不同條文的規定混在一起。
-
B:僅①②,正確。 經撤銷或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者,不能再依一般資格取得執業執照;曾經廢止執業執照且未滿一年者,也在法定期間內不得重新領取執業執照。這兩項都是第8條所列的消極資格。
-
C:僅②③,不正確。 ②是第8條的限制,但③不是不得發照事由,因此不能與②合併作為正確組合。
-
D:僅①③,不正確。 ①屬於第8條事由,③則只是歇業後的備查義務;此外,D也漏掉同樣明列於第8條的②。
答案解析
本題依公告答案採 B。核心在於先辨認法條層次:第8條列的是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資格限制,其中包括驗光人員證書經撤銷或廢止,以及執業執照經廢止未滿一年。第10條的三十日期限則是停業或歇業後,向原發執業執照機構報請備查的行政程序。未完成備查可能涉及程序責任,但不能因此改寫成第8條的發照禁止情形。
遇到多項組合題,建議先逐項標記「資格限制」或「事後程序」,再核對條文編號與法律效果;這樣可避免只看到「執照」或「備查」等相似字眼就誤選。
核心知識點
- 第8條的功能:規定不得發給驗光人員執業執照的情形,屬於發照前的資格審查。
- 證書與執業執照要分清楚:驗光人員證書是取得專業資格的基礎文件;執業執照則是依法執行業務所需的許可文件,兩者被撤銷或廢止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應依條文判斷。
- 未滿一年是關鍵期限:執業執照經廢止未滿一年,屬明文限制;讀題時不要漏看「未滿一年」。
- 第10條的三十日:停業或歇業後三十日內報請備查,是事後申報程序,不等於第8條的不得發照事由。
- 組合題解法:先逐項判斷,再將正確項目與選項組合,勿先從選項反推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