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光所之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在考驗光所停業的法定期間與法律效果,關鍵是把驗光所本身的停業,和所屬驗光人員個人的停業處分分開判斷。依驗光人員法第18條,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應在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就應辦理歇業。這裡的「逾一年」是明確的期限規定,不是可以自行延長的建議時間。
解題時可先找出題目問的主體:題目問的是驗光所之停業,因此應優先套用第18條,而不是把其他條文的處分或行政程序混在一起。再逐一檢查選項是否真的屬於停業的法定要件或效果,便能判斷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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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正確。 驗光所內的驗光人員受到停業處分,並不代表驗光所本身當然必須辦理停業。個人執業處分與驗光所的停業登記是不同法律關係,不能看到人員受處分,就直接推論驗光所必須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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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正確。 驗光所被廢止開業執照後仍繼續開業,法律所指的對象是其負責驗光人員,得廢止負責人的驗光人員證書;選項寫成「其內驗光人員」,把負責人擴大成所有所內人員,和法條效果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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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正確。 拆除驗光所招牌不是第18條所定的停業要件,也不是判斷停業期間的法律效果。題目要找的是法定期限,不是營業場所外觀或招牌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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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正確。 第18條第二項明定,驗光所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選項完整呈現條文的期限與後續義務,因此符合官方答案。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D。驗光所如果只是暫停業務,仍屬停業狀態,但法律不允許停業無限期延續;最長只能維持一年,超過一年就必須改辦歇業。另須注意,停業或歇業不是只要停止營業即可,還涉及三十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的程序。
A混淆了驗光人員個人處分與驗光所登記狀態;B混淆了負責驗光人員與一般所內人員;C則把營業場所的招牌處理誤當成停業的法律要件。這三個選項都沒有抓到第18條的核心。法規選擇題常用不同條文的名詞拼接成看似合理的敘述,作答時要回到條文主體、期限與法律效果三個層次核對。
核心知識點
-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驗光所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理歇業。
- 所屬驗光人員的個人停業處分,不等於驗光所當然必須停業。
- 廢止開業執照後仍繼續開業時,法條效果涉及負責驗光人員,不是所有所內驗光人員。
- 判斷法規題應區分行政程序、期限、處分對象與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