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驗光所停業或歇業的規定,何者正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所的停業、歇業與登記事項變更,屬於驗光人員法對機構管理的程序規定。解題時要把三件事分開:停業或歇業是營業狀態的變化;登記事項變更是已登錄資料的變動;備查與核准變更登記則是不同的行政程序。這類法規題最容易在期限、停業上限,以及向哪個機關辦理等細節出現陷阱。
依驗光人員法第十八條,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理歇業。同條另規定,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因此,不能只看到「三十日」就忽略後面的行政目的,也不能把一年上限誤記成二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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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六十日內報請備查)錯誤。 停業或歇業的期限是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不是六十日;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的程序雖然方向相近,期限錯誤仍使整句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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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停業期間以二年為限)錯誤。 法條明定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二年不是本題適用的法定上限,不能用較長期限取代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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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停業逾二年才辦理歇業)錯誤。 停業逾一年就應辦理歇業,並非要等到逾二年。這個選項同樣是把一年上限延長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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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變更於三十日內申請核准變更登記)正確。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在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符合驗光人員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文字與程序要求。
答案解析
答案為 D。記憶本題可整理成「狀態變更三十日備查、停業一年、登記變更三十日核准」:停業或歇業要在三十日內報請備查;停業最長一年,超過一年便應辦理歇業;登記事項改變也要在三十日內申請,但其行政結果是核准變更登記。A把三十日改成六十日,B與C把一年改成二年,均不符法規。
法規程序題不宜只靠生活直覺判斷。例如,驗光所暫停營業不代表可以無限期保留原狀態,登記資料變動也不是事後任意更新即可。應以事實發生日計算期限,並依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的類型,完成相對應的申報或核准程序。
核心知識點
-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停業逾一年應辦理歇業。
- 驗光所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 「備查」與「核准變更登記」是不同程序,不能混用。
- 本題官方答案為 D,關鍵在三十日與核准變更登記的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