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呼吸疾病(2)
關於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ARDS),有所謂的柏林定義(Berlin definition),下列何者不屬於柏林定義?
A時間短於一星期內的急性發作
B胸部X光呈現雙側陰影,且無法用積液、肺塌陷解釋
C依據PaO₂/FiO₂值,分別以300 mm Hg、200 mm Hg、100 mm Hg三個切點,把ARDS分為輕度、中度及重度
D肺動脈楔壓 ≤ 18 mm Hg,且無左心房高壓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ARDS)的柏林定義(Berlin Definition)用四個方向界定疾病:發作時間、胸部影像、肺水腫不能完全由心臟衰竭或液體過多解釋,以及低血氧嚴重度。它是對舊版美歐共識會議定義(AECC definition)的修訂,其中一個重要改變是移除肺動脈楔壓的固定數值門檻,改以臨床評估排除主要由心因性肺水腫或液體過多造成的呼吸衰竭。
選項分析
- A:屬於柏林定義。 ARDS 必須在已知臨床誘因後一週內發生,或在一週內出現新的、持續惡化的呼吸道症狀。這個時間條件用來確認肺損傷具有急性發作特性,因此「短於一星期內的急性發作」符合定義。
- B:屬於柏林定義。 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需見雙側陰影,且不能完全用胸腔積液、肺葉或整個肺塌陷、肺結節等原因解釋。這項條件反映雙側肺泡受損與肺水腫的影像表現,但也提醒不能把局部塌陷或單純積液誤判成 ARDS。
- C:屬於柏林定義。 柏林定義依 PaO₂/FiO₂(動脈血氧分壓與吸入氧濃度的比值)分成輕度、中度與重度:輕度為 201–300 mm Hg,中度為 101–200 mm Hg,重度為 ≤100 mm Hg。評估時通常需在呼氣末正壓(PEEP)或持續氣道正壓(CPAP)至少 5 cmH₂O 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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