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重症呼治(1)
依臺灣目前的狀況,撤除末期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使用中的呼吸器是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A違法的行為
B不符倫理的行為
C合法且符合倫理的行為
D合法但不符倫理的行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末期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若已進入不可逆的末期狀態,且符合病人自主與法定程序,撤除呼吸器不等同於以積極手段造成死亡,而是停止原本無法治癒疾病的維生醫療。判斷這類問題要把法律條件與倫理原則一起看:病人是否有表達意願或預立醫療決定、是否符合末期病人的臨床條件、是否經過必要的醫療團隊評估與溝通,以及撤除後是否持續提供緩和醫療。只要程序與意願完整,撤除呼吸器可以同時具有合法性與倫理正當性。
選項分析
- A:不正確。撤除呼吸器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違法。對於符合條件的末期病人,法律允許依其意願不施行、終止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若未確認末期條件、病人意願或法定程序,才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 B:不正確。倫理上不能只用「維持生命」判斷治療一定要繼續。尊重病人自主、尊嚴與善終選擇,同時避免無效或增加痛苦的治療,是撤除維生醫療的重要倫理基礎。
- C:正確。依法完成適當評估、確認病人意願並依程序執行時,撤除呼吸器是合法且符合倫理的行為。撤除後仍須以緩和醫療處理呼吸困難、焦慮、疼痛與分泌物等症狀,不能把撤除理解成停止所有照護。
- D:不正確。符合病人自主與善終原則的撤除,不會因停止呼吸器就當然變成倫理不當;真正需要檢視的是適應條件、溝通品質、決策代理與後續症狀控制。
答案解析
答案為 C。呼吸器屬於維持生命治療,對末期病人而言,若治療已無法改善不可逆的疾病進程,病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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