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呼吸疾病(2)

結核病以標準第一線藥物治療,下列何種情形不須考慮延長治療療程?

A有肺部開洞性病灶
B治療達2個月持續痰培養陽性
C無法使用pyrazinamide
D年紀小於18歲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藥物敏感性肺結核的標準療程,以及哪些情況會讓醫療團隊考慮延長治療。標準第一線療法通常先以 isoniazid、rifampin、pyrazinamide、ethambutol 進行 2 個月,再以 isoniazid 加 rifampin 完成後 4 個月;若病灶嚴重、治療反應較慢,或關鍵藥物無法使用,就不能只套用一般的 6 個月療程。解題時要把「疾病嚴重度與治療反應」和「單純年齡」分開判斷,題目問的是不須因該因素考慮延長者。

選項分析

  • A 不正確。 肺部開洞性病灶代表肺結核負荷或病灶程度較高,復發風險也較受關注。若合併治療 2 個月後痰培養仍陽性,延長總療程的理由更充分;因此不能說這種情形不需考慮延長。
  • B 不正確。 標準療法的前 2 個月是密集期,完成密集期時會觀察痰液檢查與培養。若達 2 個月仍持續培養陽性,表示細菌清除較慢,尤其在有開洞性病灶時,常需把後續治療延長,使總療程達 9 個月左右。
  • C 不正確。 pyrazinamide 是前 8 週密集期的重要藥物。若因肝毒性、過敏或其他原因無法使用,療程少了原本能縮短治療所需的藥物,通常要改採較長的替代安排;不能把這種情況視為一般 6 個月療程。
  • D 正確。 年紀小於 18 歲本身不是延長標準第一線肺結核療程的理由。兒童與青少年的療程仍依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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