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基礎呼治(1)

現行醫療法第 68 條及第 69 條有關醫療機構病歷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須親自記載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②病歷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③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緊急情況得以口頭醫囑,並於 24 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④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A僅①②③
B僅①③④
C僅②③④
D①②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整理醫療法對病歷製作、修改、醫囑與電子病歷的基本要求。記憶這類法規題時,可把規定分成兩層:醫事人員如何留下可追溯的紀錄,以及電子文件是否可以取代紙本。第68條要求病歷記載要由執行業務的人員親自完成,並留下簽名或蓋章與日期;病歷若需增刪,也要讓修改前後的內容與責任清楚可辨。第69條則處理電子文件形式。四項敘述分別對應這些規定,答案為D。

選項分析

  • A:僅第一、二、三項。錯誤。前三項確實符合醫療法第68條,但電子文件製作及貯存的病歷,依第69條得免另以書面製作,第四項也正確,因此不能只選前三項。
  • B:僅第一、三、四項。錯誤。第一、三、四項都有法源依據,但第二項同樣是第68條對病歷增刪與刪改方式的明確要求,漏掉第二項,所以組合不完整。
  • C:僅第二、三、四項。錯誤。第二、三、四項均正確,但第一項也是第68條的核心規定: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必須親自記載病歷並完成簽名或蓋章與日期,不能漏列。
  • D:第一、二、三、四項。正確。第68條支持前三項,第69條支持第四項,四項內容都符合病歷管理規定。

答案解析

第一項要求親自記載、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日期,重點在確認紀錄由實際執行業務者負責。第二項要求病歷增刪時在相應位置留下簽名或蓋章與日期,刪改內容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目的是保留紀錄的可讀性與修改軌跡。第三項規定醫囑原則上要記載於病歷或以書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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