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四(第2次)
依據「藥師法」,藥師交付藥品時,不須在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那一項內容?
A醫師姓名
B調劑者姓名
C病人性別
D藥局名稱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藥師交付藥品時的法定標示內容,重點在於把「藥品本身、病人、藥局與調劑責任」四類資訊分清楚。藥袋或其他容器、包裝上的標示,是讓病人能確認藥品、正確使用,也能追溯調劑責任的基本安全措施。藥師法第十九條採列舉方式規定應記明的資料,因此解題時不能只憑常見藥袋格式猜測,必須逐項對照法條。
法條要求的內容包含病人姓名與性別、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藥局地點及名稱、調劑者姓名,以及調劑日期。題目問的是「不須記明」者,答案會是沒有出現在這份法定清單中的項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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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醫師姓名:正確答案。 藥師法第十九條的法定標示項目列有病人資料、藥品使用資訊、藥局資訊、調劑者姓名與調劑日期,但沒有把醫師姓名列為容器或包裝上必須記明的內容。因此 A 是本題所問的「不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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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調劑者姓名:不是答案。 調劑者姓名屬於責任追溯資訊,法條明列於應記明的標示內容中。藥師完成調劑並交付藥品時,應讓使用者知道是哪一位人員負責此次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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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病人性別:不是答案。 病人姓名與性別同屬法定的病人辨識資料。性別可協助確認藥品是否交給正確對象,尤其在同名或多人領藥的情境,不能因藥袋上通常最醒目的姓名而忽略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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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藥局名稱:不是答案。 藥局地點及名稱也是法條列出的標示內容。這項資訊可讓病人辨識交付藥品的藥局,日後需要詢問用藥或處理藥品問題時,也能找到相對應的調劑場所。
答案解析
本題依藥師法第十九條判斷。記憶法可整理為四組:病人辨識資料、藥品與使用方式、警語及安全提醒、藥局與調劑責任資料。病人姓名與性別、藥局名稱、調劑者姓名都在法定清單內;醫師姓名則未列入該條所規定的容器或包裝標示項目。因此本題答案為 A。不要把處方來源的醫師姓名,和藥師交付藥品時依法應標示的內容混為一談。
核心知識點
- 藥師法第十九條是判斷本題的直接依據。
- 應記明的範圍可分為病人、藥品、警語、藥局與調劑責任五個面向。
- 病人性別、藥局名稱、調劑者姓名均屬法定標示,不是本題答案。
- 醫師姓名雖可能出現在處方或醫療紀錄中,但不在本題所問的法定容器或包裝標示清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