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護理產兒護理(1)

依據民國 104年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此法所稱之兒童及少年是指未滿幾歲之人?

A12歲
B14歲
C15歲
D18歲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法之「法定年齡」

題目考查的是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常稱兒少權益法)對「兒童及少年」的法律定義。這屬於公共衛生/社會福利領域的政策性考點,常被延伸至護理人員的通報義務、保護程序及醫療處置同意權等臨床面向。

選項分析

A. 12歲:僅涵蓋「兒童」而未及「少年」,不足以界定整部法律所稱之對象。
B. 14歲: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將14歲作為刑事責任能力的分界,但與本法定義不同。
C. 15歲:多用於勞工法令(如勞基法保障童工、勤工學生)並非兒少權益法之分界。
D. 18歲:符合兒少權益法「未滿十八歲之人」之規定,並在法條中再細分為

  1. 兒童:未滿12歲
  2. 少年:滿12歲未滿18歲

故答案選 D。

答案解析

  1. 依民國104年(2015年)12月30日公布之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一明文:「本法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2. 實務上,未滿18歲個案若有虐待、疏忽、性剝削、家庭暴力等情形,醫護人員皆負有強制通報義務,違者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
  3. 年齡劃分亦影響醫療決策:未滿18歲通常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但《醫療法》第63條之1 開放16歲以上具同意特定處置之能力,與兒少權益法互補並存。

歷史與時代背景(政策/指引時間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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