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忘了」才該複習:140 年記憶研究教你怎麼排備考時間表|備考科學系列 ④
考前一晚。你坐在書桌前,把重點讀了三遍。隔天考試,過了。你覺得這套方法有效。
三天後,朋友問你一題考過的內容。你想不起來。不是模糊地記得,是完全想不起來。
你以為問題是記性不好。其實問題出在更簡單的地方:你複習的時間點,錯了。
你的記憶在一小時內就消失了 56%
1885 年,德國心理學家 Hermann Ebbinghaus 做了人類史上第一個記憶實驗。他讓自己記住一堆無意義的音節(像是 DAX、BUP、LOC),然後在不同時間點測試自己還記得多少。
結果是一條讓人不太舒服的曲線。
- 20 分鐘後:記憶保留 58%
- 1 小時後:保留 44%
- 1 天後:保留 34%
- 1 週後:保留 25%
- 1 個月後:保留 21%
2015 年,荷蘭研究者 Murre 和 Dros 用現代方法重做了這個實驗。結論:和 130 年前幾乎一樣。我們的記憶衰退速度沒有進化,Ebbinghaus 沒有搞錯。
一小時內忘掉超過一半。一天後只剩三分之一。一週後只剩四分之一。
聽起來很悲觀。但 Ebbinghaus 在同一個實驗裡還發現了另一件事:如果在快要忘記的時候安排一次複習,遺忘曲線的下降速度會大幅減緩。
這就是「間隔效應」的起源。
快要忘記的那一刻,學習效果最好
Robert Bjork 和 Elizabeth Bjork 在 UCLA 提出了一個理論,解釋了為什麼「快忘了再複習」會這麼有效。
他們把記憶拆成兩個維度。儲存強度(Storage Strength):資訊在長期記憶中嵌入的深度,只會增加不會減少。提取強度(Retrieval Strength):你現在能不能想起這個資訊,會隨時間衰退。
關鍵在下面這句:
儲存強度的增長,與當前的提取強度成反比。提取越容易的時候複習,記憶增長越小。快要忘記的時候複習,記憶增長最大。
翻譯成白話:剛讀完馬上再讀一遍,大腦覺得「這個我知道了」,幾乎不會加深記憶。等到你幾乎想不起來的時候再複習,大腦覺得「這個差點丟掉,得好好存起來」,記憶反而紮得更深。
這就是為什麼間隔練習「感覺更難」。你確實是在提取強度比較低的狀態下學習。但這個困難感是好事。Bjork 叫它「必要難度」(Desirable Difficulties)。
系列第一篇提過類似的概念:感覺輕鬆的學習衰退得最快,感覺費力的學習保持得最久。間隔練習就是這個原則的時間軸版本。
那到底什麼時候該複習?
知道「快忘了再複習」之後,下一個問題是:怎麼知道什麼時候「快忘了」?
Cepeda 等人在 2008 年做了一個超過 1,350 人的大規模實驗,找出了一個實用的比例。
最佳複習間隔大約是「距離考試時間」的 10-20%。
| 考試倒數 | 第一次複習 | 後續間隔 |
|---|---|---|
| 1 週後 | 學習後 1-2 天 | 每天 |
| 1 個月後 | 學習後 3-6 天 | 每 3-5 天 |
| 3 個月後 | 學習後 1-2 週 | 每 1-2 週 |
一個月後考試?第一次複習安排在學完後 3 到 6 天。三個月後考試?第一次複習可以等 1 到 2 週。
太早複習,你還記得太清楚,效果打折。太晚複習,已經完全忘了,等於重新學。10-20% 是那個「快忘了但還救得回來」的甜蜜點。
這不是短期效益。長期追蹤研究顯示,用間隔練習的學生在 150 週後還能保留 82% 的內容。臨時抱佛腳的學生?只剩 27%。同樣的學習時間,三倍的差距。
同一種題目連做二十題,是另一個陷阱
間隔練習解決了「什麼時候複習」的問題。但還有一個問題:每次複習的時候,練習題怎麼安排?
大多數人的做法是這樣:先做 20 題微積分,做完換 20 題機率,再做 20 題統計。一次專注一種題型,感覺很有效率。
研究者叫這個「集中練習」(Blocking)。跟它相反的是「交錯練習」(Interleaving):微積分、機率、統計混在一起,隨機排列。
| 集中練習 | 交錯練習 | |
|---|---|---|
| 順序 | AAAA-BBBB-CCCC | ABCB-CACB-ABCA |
| 練習時感覺 | 順暢、有信心 | 卡卡的、困難 |
| 延遲測驗分數 | 較低 | 較高 |
Taylor 和 Rohrer 在 2010 年讓 9 到 10 歲的學生學習四種稜柱體計算。混合練習組的測試正確率 78%,集中練習組只有 38%。效果量 d = 1.21,在教育研究裡是非常大的數字。
更大規模的驗證來自 Hartwig 和 Rohrer:54 個七年級數學班,所有學生做完全相同的題目,唯一差異是排列順序。一個月後的測試,交錯組的成績接近集中組的兩倍(d = 0.83)。研究者特別強調:「僅需重新排列練習題目」,沒有額外的題目、沒有額外的時間。
為什麼打亂順序反而更好?原因很直覺。
考試不會告訴你每題該用什麼方法。集中練習的時候,你已經知道接下來都是同一類型,直接套公式就好。但交錯練習迫使你多做一個步驟:先判斷「這是什麼類型的題目」,然後選策略,最後才解題。
這個「判斷 + 選擇」的過程,就是真實考試中最需要的能力。
Kornell 和 Bjork 的研究發現:受試者一致認為集中練習比交錯練習更有幫助。但測驗成績證明了相反的結果。學習者的主觀感受,是最不可靠的學習效果指標。
一個注意事項:交錯練習最適合「你已經有基本理解」的階段。如果你是第一次接觸某個概念,先用集中練習把基礎建起來,之後再切換到交錯模式。
怎麼用在你的備考上
原理到這裡。落地到備考日常,四件事。
1. 提前開始,分散複習。
不要等到考前兩三天。用 10-20% 法則安排第一次複習。一個月後考試,學完新內容後 3 到 6 天安排第一輪,之後每 3 到 5 天再複習一次。每次不用長,30 分鐘到 2 小時就夠。短而頻繁,勝過長而稀少。
2. 混合不同科目的題目。
不要連做 20 題同類型。把不同科目、不同題型混在一起練。成本極低:同樣的題目,只是換個順序。
3. 複習時覺得「好像忘了」,不要慌。
這是正常的。Bjork 的理論告訴我們:「快忘了」正是記憶鞏固效果最大的時刻。如果每次複習都覺得很輕鬆、都記得,那你可能在浪費時間。
4. 用考古題做交錯練習的素材。
ExamWise 收錄了超過 5 題考古題,按科目分類。把不同科目的考古題混在一起做,就是最自然的交錯練習。搭配先考再讀和自測的策略,效果會疊加。
四篇文章,一張備考藍圖
這個系列到這裡,四個概念可以串成一條線。
自測勝過重讀:闔上書本,考自己。檢索練習的效果是重讀的兩倍。
先考再讀:拿到考古題,直接做。答錯會啟動好奇心,讓後續學習更有效。
80/20 法則:不是每一章都值得花一樣的時間。找出高投報率的 20%,集中火力。
這篇:複習的時間點和題目順序,比複習幾次更重要。間隔複習、交錯練習,用更少的時間記更久。
四者加在一起:用自測取代重讀(測驗效應),在還沒讀書前先做考古題(預試效應),用考古題找出重點(80/20),然後把複習分散在接下來的日子裡、混合不同題型練習(間隔 + 交錯)。
下次準備考試的時候,不要問「我還要再讀幾遍」。
問「我下一次複習,應該排在什麼時候」。
答案是:在你快要忘記的時候。
參考資料
- Ebbinghaus, H. (1885). Über das Gedächtnis. Leipzig: Duncker & Humblot.
- Murre, J.M.J. & Dros, J. (2015). Replication and Analysis of Ebbinghaus' Forgetting Curve. PLOS ONE.
- Cepeda, N.J. et al. (2006). Distributed Practice in Verbal Recall Tasks.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32(3), 354-380.
- Cepeda, N.J. et al. (2008). Spacing Effects in Learning. Psychological Science, 19(11), 1095-1102.
- Bjork, R.A. & Bjork, E.L. (2011). Making Things Hard on Yourself, But in a Good Way. In Gernsbacher et al. (Eds.), Psychology and the Real World.
- Taylor, K. & Rohrer, D. (2010). The Effects of Interleaved Practice. Applied Cognitive Psychology, 24(6), 837-848.
- Kornell, N. & Bjork, R.A. (2008). Learning Concepts and Categories. Psychological Science, 19(6), 585-592.
- Brunmair, M. & Richter, T. (2019). Similarity Matters: A Meta-Analysis of Interleaved Learning.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45(11), 1029-1052.
- Dunlosky, J. et al. (2013). Improving Students' Learning With Effective Learning Techniques. Psychological Science in the Public Interest, 14(1), 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