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醫師具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心臟移植資格,到任至不具心臟移植資格的乙醫院工作,當乙醫院有器官捐贈者進行心臟捐贈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人體器官移植法與其施行細則、及「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規範移植手術之執行需同時符合醫院層級與醫師層級資格核定,且醫師個人資格與醫院資格在器官摘取(procurement)與器官移植(transplant)上的適用範圍不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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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醫師雖具中央核定之心臟移植醫師資格,但其所屬醫院未經核定為心臟摘取/移植醫院;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醫院與醫師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資格及器官類目,才得執行摘取或移植手術,故不能於乙醫院同時進行摘取與移植。此選項錯誤。(president.gov.tw) -
選項B
就移植手術而言,乙醫院確實無法執行心臟移植;但在器官摘取方面,經中央核定的摘取醫師得至其他醫院或適當處所摘取捐贈者器官,無需事先報准,故乙醫院若有心臟捐贈者,可由該醫師執行摘取。此選項過度絕對,錯誤。(gazette.nat.gov.tw) -
選項C
醫師個人已具備摘取與移植資格,自身在乙醫院仍可執行摘取;僅移植限於經核定之移植醫院。此選項錯誤。(gazette.nat.gov.tw) -
選項D
經中央核定之器官摘取、移植醫師得「至其他醫院或適當處所摘取捐贈者器官,無需經事先報准」,但「移植手術必須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醫院執行」。因此甲醫師在未具有移植資格之乙醫院,可執行心臟摘取,卻無法進行心臟移植,為唯一正確選項。(gazette.nat.gov.tw, president.gov.tw)
答案解析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規定,醫院與醫師須雙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其移植資格及器官類目,始得施行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違者可處罰鍰並廢止資格。配合此條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第3條進一步明確,經中央核定之摘取、移植醫師,可至其他醫院或適當處所進行器官摘取,無需事先報准;然而移植手術部份,仍須於已取得中央核定的移植醫院執行。故本題甲醫師雖個人持有心臟移植資格,來到不具該資格之乙醫院,僅能從事器官摘取,但無法施行移植手術。此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提高活體與屍體器官移植品質所設之分級管理精神。
臨床重要性
臨床上務必同時確認執刀醫師及醫院皆具備合法核定之器官摘取與移植資格,以避免觸法、影響器官使用效率及病人安全。特別在跨院合作或外派摘取時,更須嚴格按法令完成醫師個人及醫院層級之報備與核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