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醫學五(2)
甲醫師具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心臟移植資格,到任至不具心臟移植資格的乙醫院工作,當乙醫院有器官捐贈者進行心臟捐贈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醫師具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心臟移植資格,可於乙醫院進行心臟之摘取、移植手術
B乙醫院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不可進行心臟之摘取、移植手術
C甲醫師在乙醫院不可摘取也不可移植心臟
D甲醫師在乙醫院僅可摘取但不可移植心臟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人體器官移植法與其施行細則、及「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規範移植手術之執行需同時符合醫院層級與醫師層級資格核定,且醫師個人資格與醫院資格在器官摘取(procurement)與器官移植(transplant)上的適用範圍不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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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醫師雖具中央核定之心臟移植醫師資格,但其所屬醫院未經核定為心臟摘取/移植醫院;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醫院與醫師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資格及器官類目,才得執行摘取或移植手術,故不能於乙醫院同時進行摘取與移植。此選項錯誤。(president.gov.tw) -
選項B
就移植手術而言,乙醫院確實無法執行心臟移植;但在器官摘取方面,經中央核定的摘取醫師得至其他醫院或適當處所摘取捐贈者器官,無需事先報准,故乙醫院若有心臟捐贈者,可由該醫師執行摘取。此選項過度絕對,錯誤。(gazette.nat.gov.tw) -
選項C
醫師個人已具備摘取與移植資格,自身在乙醫院仍可執行摘取;僅移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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