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專師通論

下列何者為目前臺灣專科護理師可執行的業務範圍?

A執行死亡病人之管路傷口縫合後,無須留下處置之紀錄
B病人於病室往生後,可協助判定死亡及開立死亡證明書
C協助開立急救藥物時,監督醫師應於 2 小時內完成覆核
D撰寫病程紀錄、出院摘要等醫療紀錄時仍須有醫師覆核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察《護理人員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中,專科護理師(Nurse Practitioner, NP)在醫師監督下可獨立執行哪些醫療輔助行為,以及醫師對其執行的醫療業務需完成何種核簽時限等規定。

選項分析

  • 選項A
    「執行死亡病人之管路傷口縫合後,無須留下處置之紀錄」
    《醫療業務辦法》第6條明定,NP可執行表淺傷口清創、縫合等低侵入性處置,但第8條規定「監督醫師應於24小時內完成核對及簽署;執行其他醫療業務,監督醫師亦應於24小時內完成紙本或電子醫囑記錄」;此外屍體處置屬法醫專業範圍,不在NP可執行業務內,因此此選項錯誤 (s6law.com)。

  • 選項B
    「病人於病室往生後,可協助判定死亡及開立死亡證明書」
    臺灣法規僅醫師具判定死亡及簽發死亡證明書之法定權限;NP權限限於辦法第6條所列低風險醫療輔助行為,不包含死亡判定或開立死亡證書,錯誤 (s6law.com)。

  • 選項C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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