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專師通論
依據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護理人員法」規範,專科護理師與護理師執業最大的差異是專科護理師可執行下列何項?
A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B護理指導及諮詢
C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D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護理人員法(2023年6月21日修正)明訂「護理師」與「專科護理師」的執業範圍差異。核心在於:一般護理師所能執行之項目(如護理評估、指導、預防保健等)與經過專科訓練、甄審後的專科護理師可在醫師監督下執行部分醫療業務之權限不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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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依法規,所有持有護理師執照者(含一般護理師、專科護理師)均可執行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如病史採集、身心狀態評估等。非專科護理師獨有,非兩者差異,故不符題意。 -
選項B 護理指導及諮詢
護理師職責即包括衛教、指導及諮詢服務,例如藥物服用指導、傷口護理衛教等。專科護理師雖因訓練更加深入,但此項權限並非專科護理師獨有,故排除。 -
選項C 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一般護理師與專科護理師於健康促進與預防保健(如疫苗衛教、健康篩檢、長者照護指導)上皆受同一法令規範,皆屬護理人員基本執行情境,不構成執業範圍上之差異,故非答案。 -
選項D 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4項授權:經專科訓練及甄審合格之專科護理師,得在醫師監督下執行低風險醫療處置(如表淺傷口縫合、造廔管移除與非初次置入、緊急心臟整流術等)。一般護理師並不具此權限,此為兩者執業範圍最關鍵之差別,符合題意。 ([dep.mohw.gov.tw](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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