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醫學五(1)
醫師有義務為病人守密,下列敘述何者最不恰當?
A醫師必須尊重病人隱私,除非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或是法律有相關規定,才能將病人資訊告知第三者
B為病人保密可能造成他人嚴重傷害時,醫師得未經病人同意而主動告知第三者某些關於病人的醫療資訊
C當病人透露出想嚴重傷害他人的意向時,醫師應告知病人為保護可能的受害者,將不再為此訊息保密
D在獲悉病人可能造成他人傷害時,為減少傷害應儘量告知病人身旁親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於醫師對病人資訊的守密義務及其例外情形。依《醫師法》第23條、《醫療法》第72條及《醫師倫理規範》第11條,醫師因業務而知悉之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唯有在病人同意或法律明文規定通報義務才可揭露。此外,當病人有意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時,雖然法律尚未強制規定,但基於「警告義務」(duty to warn)之倫理原則,醫師在保護可能受害者安全的前提下,可考量突破保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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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說明醫師須尊重病人隱私,只有在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法律明定通報義務時,才能對第三者揭露病人資訊。此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及《醫師倫理規範》第11條所揭示的原則,正確反映法律與倫理的主流看法 (peoplemedia.tw)。 -
選項B
指出若病人保密會導致他人嚴重傷害,醫師可在未得病人同意下,主動對第三者揭露必要資訊。雖法律未直接授權,但《醫病平台》曾討論醫師在面對威脅第三人安全時的警告或保護義務,在倫理上醫師確有此「得」(may)行動之空間 ([health.udn.com](https://health.udn.com/health/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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