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醫學六(1)

關於使用產鉗生產的先決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A破水後方能使用
B胎頭不需要 engage 到骨盆
C子宮頸須開全
D胎兒無已知的凝血功能病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探討産鉗(forceps)生產作為器械助產的一種模式,其施行前應符合的必要條件(prerequisites)。掌握這些條件能降低母嬰損傷風險,確保器械操作安全有效。

選項分析

  • 選項A “破水後方能使用”
    說明在施鉗前必須先人工或自然破水,使羊水排出、胎頭牢固壓迫陰道口,才能確保鉗葉牢靠夾持胎頭並降低滑脫風險。各權威資料均指出「membranes must be ruptured」為前提條件之一。(www1.cgmh.org.tw)

  • 選項B “胎頭不需要 engage 到骨盆”
    實際上,施用産鉗前必須確定胎頭已進入骨盆至適當站位(head engaged),通常至少達到+2站(station),否則拉引時胎頭仍高懸於盆腔入口,操作易失敗或導致產道與胎兒組織撕裂。此為最根本的前提,絕無「不須 engage」之說。([www1.cgmh.org.tw](https://www1.cgmh.org.tw/intr/intr5/c6700/OBGYN/f/web/Forcep%20Delivery/index.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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