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醫學六(1)
30 歲婦女,已結婚但未生小孩,抹片異常,內診發現子宮頸 1 cm腫瘤,切片檢查結果為侵襲性鱗狀細胞癌(invasive squamous cell carcinoma),基質侵襲深度為5 mm,骨盆腔電 腦斷層及膀胱鏡檢查正常。病人詢問可否保留生育能力,你的回答是:
A不可,不管有無淋巴腺或淋巴血管轉移,須接受子宮根除術(radical hysterectomy )
B不可,不管有無淋巴腺或淋巴血管轉移,須接受放射線治療
C可以,但須無淋巴腺或淋巴血管轉移,可行子宮頸部根除術(radical trachelectomy),保 留子宮
D可以,但須無淋巴腺或淋巴血管轉移,可行子宮頸圓錐切片,保留子宮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30 歲婦女侵襲性鱗狀細胞子宮頸癌,腫瘤直徑 1 cm,基質侵襲深度 5 mm,屬於 FIGO 2018 之 IA2(侵襲深度 >3 mm ≤5 mm)或早期 IB1(若以最大直徑分類,但仍在 ≤2 cm)。對此族群,若無淋巴結轉移且腫瘤 ≤2 cm,可考慮保留生育能力之手術──radical trachelectomy(根治性子宮頸切除術)並合併淋巴結評估,以兼顧切除腫瘤與保留子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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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主張「不管有無淋巴或淋巴血管侵犯,都須接受 radical hysterectomy」。實務上,對於 IA2、IB1(≤2 cm)且無淋巴轉移風險之患者,已可採 radical trachelectomy 以保留子宮,不一定要全子宮根除;因此此說法過度保守,錯誤。 -
選項 B
主張「不管有無淋巴或淋巴血管侵犯,都須接受放射線治療」。放射線主要用於無法手術或局部進展期患者,早期小於 2 cm 的 IA2/IB1 若想保留生育力,選擇手術優先;此說法不符合現行治療指引,錯誤。 -
選項 C
主張「可以,但須無淋巴或淋巴血管轉移,可行 radical trachelectomy,保留子宮」。符合多數國際及台灣婦癌共識──對於 FIGO IA2 至 IB1(≤2 cm)患者、無淋巴轉移且病人有生育需求者,可考慮 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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