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專師通論

病人不滿出院手續繁雜,於專科護理師用餐時,至休息室大聲說:「你是笨蛋嗎?真的是廢物一個!」專科護理師起身安撫病人情緒,遭病人揮手推撞至桌角導致瘀傷,同事通知警衛制止。有關病人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以醫療法之公然侮辱,妨礙醫療業務執行認之
B休息室不屬公共場所,不能以公然侮辱認之,但構成傷害之要件
C得以刑法之公然侮辱罪和傷害罪認之
D公然侮辱和傷害為非告訴乃論,警察機關應主動將病人檢送偵辦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察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與第277條「故意傷害罪」之構成要件及其檢察追訴機制。

選項分析

  • 選項A
    「得以醫療法之公然侮辱,妨礙醫療業務執行認之」
    醫療法第24條確定將「公然侮辱」列為妨害醫療業務的方法之一,但該條並未創設獨立的「醫療法公然侮辱罪」,真正可供追訴的仍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醫療法第106條之「妨害醫療業務罪」〈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而非以「醫療法」直接規範之侮辱行為定罪。故此選項錯誤。

  • 選項B
    「休息室不屬公共場所,不能以公然侮辱認之,但構成傷害之要件」
    刑法上「公然」不以地點是否「公共場所」為限,而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為要件;患者在休息室高聲辱罵、足以被他人聽見,即屬「公然」侮辱的範疇(plus.public.com.tw)。至於「傷害」,患者的推撞行為造成瘀傷,已符合故意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並屬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此選項關於侮辱認定的部分錯誤。

  • 選項C
    「得以刑法之公然侮辱罪和傷害罪認之」
    患者先以公然方式辱罵護理師,後以強暴(推撞)行為致人瘀傷,分別符合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以及第277條故意傷害罪之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