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專師通論
根據民國112年3月22日修訂之「菸害防制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面禁止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但加熱菸並未在此規範內
B可於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吸菸
C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D菸品不得有促銷或廣告,但贊助公益活動之露出不在此限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在考查2023年3月22日生效之《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對電子煙與加熱菸等類菸品的全面管制、未滿20歲者之吸菸及供應禁令、禁菸場所範圍擴大,以及菸品促銷廣告之禁止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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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全面禁止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但加熱菸並未在此規範內」
修正法明定:包含電子煙及各式類菸品(含加熱菸)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未經健康風險評估之加熱菸也屬禁止範圍,須經中央核定後方可製造、輸入、販售 (mohw.gov.tw)。因此加熱菸並非「未在規範內」,本選項錯誤。 -
選項B
「可於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吸菸」
《菸害防制法》第19條明列「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為全面禁菸場所,除經公告之吸菸區外,禁止任何人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 (laws.taipei.gov.tw)。故一般室外場所不得吸菸,除非明訂吸菸區,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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