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事法規定,藥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下列何者為應刊載事項?①廠商地址 ②批號 ③主治效能或適應症 ④藥品許可證字號

A僅①②③
B僅②③④
C僅①②④
D①②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品標籤、仿單與包裝的「應刊載事項」係依《藥事法》第75條規定。條文明列八大必載項目,涵蓋藥商資訊、藥品識別碼、批號、效期、成分用法及適應症等,以確保用藥安全與追溯責任。(law.moj.gov.tw)

選項分析

  • 選項A:僅①②③
    ①廠商地址、②批號、③主治效能皆屬第75條第1款、3款、6款規定,但少了④許可證字號,故不完整。

  • 選項B:僅②③④
    有②批號(第3款)、③適應症(第6款)、④許可證字號(第2款);欠缺①廠商地址(第1款),亦不符條文。

  • 選項C:僅①②④
    含①廠商地址、②批號、④許可證字號,但缺少③主治效能(第6款)。仍不足。

  • 選項D:①②③④
    四項皆對應第75條必載要件:
    ‧ 廠商名稱及地址(第1款)
    ‧ 批號(第3款)
    ‧ 主治效能/適應症(第6款)
    ‧ 許可證字號(第2款)
    完整符合規定,因此唯一正確。(law.moj.gov.tw)

答案解析

《藥事法》第75條首段明確要求「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並列出八款。考題所舉四項皆列於法條之內,故依法必須同時標示。若未依規定刊載,依同法第92條可處3萬至200萬元罰鍰,藥廠或藥商還可能被勒令限期改善或停止營業。實務上,稽查員會以許可證影本比對包裝標示,缺項即開立缺失單或裁處。

因此,本題正確選項為 D ①②③④

核心知識點

  1. 藥品標籤/仿單/包裝必載八項(廠商名稱地址、品名與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效期、主要成分含量與用法、主治效能/適應症、副作用禁忌與注意事項、其他公告事項)。
  2. 第75條缺載屬重大違規,罰則見第92條;藥品安全追溯(批號+效期)與警語資訊(副作用、禁忌)是考試常見重點。
  3. 考前務必熟記:藥事法第48條之1「中文標籤原則」與第75條「應刊載事項」常搭配出題。

臨床重要性

正確標示能讓醫護與病人迅速掌握藥品來源、批號與適應症,出現不良事件時亦利於快速召回與藥害救濟。

新政策/指引改變

自民國104年修正第75條以來,新增要求「提供點字或其他資訊易讀輔助措施」;近年(112–113年)食藥署研議導入「電子化仿單」與 GS1 二維條碼,惟八大刊載項目仍未變動。未來考生除熟記法條,也要留意電子標示及UDI(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政策與藥品追溯系統(第6-1條)對標籤格式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