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關於學名藥查驗登記申請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視藥品之學名藥仿單,應依已核准之首家仿單核定方式記載
B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核准相同有效成分、劑型、劑量之藥品許可證,如其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 療效安全性無關者,日後首家申請案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C醫用氣體中,二氧化碳及氧氣之製造方法係源自大氣分離者,得免附安定性試驗資料,惟須留廠備 查
D微脂粒(liposome)學名藥查驗登記申請案,除主成分須與已核准之首家相同之外,賦形劑成分及 其比例亦皆須相同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對學名藥(generic drug)之定義、審查途徑及特殊製劑(如微脂粒)、醫用氣體等均有明文規範。命題要求考生辨識四項陳述中哪一項違反現行法規精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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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監視藥品(屬於上市後仍須加強監測之成分)之學名藥,其仿單內容必須「逐字比照」首家核准仿單。此為 TFDA 為確保高風險成分安全資訊一致性而採取的原則,故屬正確敘述。 -
選項 B
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核發相同成分/劑型/劑量之許可證,且其後廢止或註銷與藥品之安全性、療效無涉,日後其他廠商仍可依「學名藥途徑」申請,視為「首家學名藥」辦理。此與第14條第六款針對「非安全性/療效因素廢止可再使用」之精神一致,故為正確敘述。(law.moj.gov.tw) -
選項 C
「醫用氣體」若 CO₂ 或 O₂ 之製造源自大氣分離,TFDA 明訂安定性試驗資料得免附,但相關紀錄須留廠備查,附件四註 10 有明文。故此選項正確。(law.moj.gov.tw) -
選項 D
微脂粒(liposome)學名藥依附件五區分兩型:- 學名藥(i):主成分相同,但賦形劑成分或比例可不同;
- 學名藥(ii):主成分與賦形劑成分及比例皆相同。
因此「賦形劑成分及其比例亦皆須相同」並非一律必須,題幹敘述過度概化,與實際規定牴觸,為錯誤敘述。(law.moj.gov.tw)
答案解析
依附件五規定,微脂粒學名藥得視配方差異選擇(i)或(ii)路徑;並非強制要求賦形劑及其比例完全一致。題幹 D 選項忽略此彈性,與法規不符,故本題錯誤選項為 D。
核心知識點
- 學名藥基本定義: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
- 首家 vs. 後續申請:若先前許可證因非安全/療效原因廢止,後續仍可依學名藥路徑提出。
- 高風險或監視藥品之仿單應與首家保持一致。
- 醫用氣體(CO₂、O₂)源自大氣分離者可免附安定性試驗資料,但必須留廠備查。
- 微脂粒學名藥技術性資料附件五重點:
• (i) 配方可不同,需補充較完整的藥理、毒理或 BE/BA 資料
• (ii) 配方完全相同,可簡化部分資料
• 並以 CTD 格式提出
熟記「附件四(一般學名藥)」「附件五(Liposome/經皮吸收劑型)」及相關註釋,可快速判斷題目敘述真偽。
臨床重要性
Liposome 製劑牽涉複雜載體—藥物互動,配方差異可能影響體內分佈及毒性;審查時允許不同賦形劑,但需追加相對應的藥動/藥效或 BE 證據,以維護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