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關於原料藥申請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製劑申請新增或變更原料藥來源,若依劑型特性之製劑成品檢驗結果比對評估不一致者,應立即駁回其申 請
B原料藥指一種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或成分,常用於藥品、生物 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
C外銷專用之製劑及原料藥查驗登記申請案,除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送驗者外,得以書面審核而免 送驗樣品
D原料藥查驗登記檢送資料應以通用技術文件格式呈現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有關「原料藥(API)查驗登記」及「製劑新增/變更原料藥來源」之規定,重點包括:
- 原料藥之法定定義(條文第4條)。
- 外銷專用原料藥/製劑之送驗免除與書面審查原則。
- 原料藥(含外銷專用)申請案之通用技術文件(CTD)格式要求。
- 製劑於新增或變更 API 來源時,若品質一致性評估失敗,主管機關處理方式——需另依規定重新申請 API 登記或補提技術資料,而非「立即駁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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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製劑申請新增或變更原料藥來源,若依劑型特性之製劑成品檢驗結果比對評估不一致者,應立即駁回其申請」
‣ 實務規定為:若比對結果「無一致性」,須依《附件十二 原料藥技術性資料變更應檢附資料表》註示,改依第42條重新辦理原料藥查驗登記或申請原料藥技術性資料審查,並非當場駁回。(law.moj.gov.tw)
→ 描述與法規不符,為錯誤選項。 -
選項B
「原料藥指一種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或成分,常用於藥品、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
‣ 即《準則》第4條第4款對 API 的正式定義,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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