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關於某注射液查驗登記申請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該注射液有兩種不同的濃度,兩種濃度之製劑應分別申請
B申請書之原料名稱及分量欄,應記載該注射液所使用之溶劑、溶解輔助劑,但不應包含安定劑或其他賦形 劑
C若該注射液屬於新療效新藥,則不須檢附安全性試驗報告
D分段委託製造之注射液,其安定性試驗之執行,不限由分段委託製造製程之受託製造廠執行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熟悉「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對注射劑之處方填載、案件分類(新成分、新療效、新劑型等)、應檢附資料及安定性試驗之規範。題目考的是文字條文判讀——只要能對照到法源,就能判斷敘述正誤。

選項分析

  • 選項 A
    第35條第1款明訂:「同一劑型,其製劑之濃度或單位含量不同者,亦應分別申請。」故一種注射液有兩種濃度時,須各成一案申請,敘述正確。(lawplayer.com)

  • 選項 B
    第17條第4款規定:「注射劑之處方所用溶劑、溶解輔助劑、安定劑或其他賦形劑,均應詳細記載。」題幹卻說「不應包含安定劑或其他賦形劑」,與條文相反,故為錯誤敘述。(lawplayer.com)

  • 選項 C
    「附件二:新藥…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表」的資料矩陣中,「新療效」欄對「安全性(動物毒理)試驗資料」標示為╳,表示可免附安全性試驗報告;敘述正確。([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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