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何者非屬藥事法所稱之新藥?
A新成分
B新劑量
C新療效複方
D新使用途徑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藥事法施行細則》對「新藥」(New Drug)之法定定義。依該細則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核准藥品欲認定為新藥,必須符合「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三者之一,改變劑量並不構成「新藥」之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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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新成分
法規明訂「新成分」(a new chemical entity)即指「新發明之成分可供藥用者」,屬新藥定義之一,故選項A屬於新藥範疇。(laws.taipei.gov.tw) -
選項B 新劑量
細則第2條列舉新藥要件中並未含「新劑量」;雖《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中定義「新療效複方」包括「改變使用劑量」可視為複方效能改進之一環,但「新劑量」本身並非單獨條款,故不直接構成新藥要件。(laws.taipei.gov.tw) -
選項C 新療效複方
法條第二條明列「新療效複方」:已核准藥品具有「新適應症、降低副作用、改善療效強度、改善療效時間或改變使用劑量」之醫療效能,或二種以上已核准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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