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2次)

某診所藥師在執行業務時,因家人發生嚴重意外,須暫時離開藥局趕赴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A藥師不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時,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若該標示被人取掉,藥師應負舉證之責,始可免 責
B經診所醫師同意後,可委請資深護理人員暫代業務,但不得包括麻醉藥品調劑
C得請診所休假醫師,依藥事法第 102 條,經報備主管機關後,始可代為執行調劑業務
D若由非護理人員代理調劑業務時,如該藥師確實知情,則此藥師處以罰款 6 ~ 30 萬元,該代理人員另以違反 醫療法處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台灣《藥師法》強調「藥師親自執業」。

  1. 藥師若暫離執業場所,必須在門口張貼「暫停受理調劑」等明顯標示;標示遭人拿掉時,藥師須自行舉證已確實張貼,才能免除未在場執業之責。(taiwan-pharma.org.tw)
  2. 未具藥師資格者(含護理人員)一概不得代行任何藥師業務;違者依《藥師法》第24條處 6–30 萬罰鍰。(laws.taipei.gov.tw)
  3. 《藥事法》第102條僅允許「醫師於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親自調劑自己開立之處方」,且無需事先報備,但與臨時支援藥師業務無關。(s6law.com)

選項分析

  • 選項A
    說明藥師離場須懸掛標示,並明確指出若標示遭移除,藥師負舉證責任,完全符合實務規定。([taiwan-pharma.org.tw](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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