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2次)

某藥廠發明可治療憂鬱症的新藥,其有無可能在八里療養院,進行臨床試驗?

A否;該療養院非屬教學醫院,與現行法規之規定不符
B是;若該療養院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可施行此臨床試驗
C是;經該療養院之倫理委員會認證通過,即可施行
D是;若該療養院與醫學中心合作,則可使用該醫學中心之受試者同意書,施行此臨床試驗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人體試驗之主管法源為《醫療法》第 78 條。

  1. 教學醫院:擬定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後,得施行人體試驗。
  2. 非教學醫院:原則上不得施行;惟「有特殊專長」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款規定。(law.moj.gov.tw)
    因此,只要八里療養院(精神專科醫院、非教學醫院)具備精神醫療之特殊專長並取得衛福部同意,即可合法執行新抗憂鬱藥之臨床試驗。

選項分析

  • 選項 A
    「否;該療養院非屬教學醫院,與現行法規之規定不符」
    法條並非全面禁止非教學醫院,而是允許具特殊專長且取得衛福部同意者。故此選項錯誤。(law.moj.gov.tw)

  • 選項 B
    「是;若該療養院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可施行此臨床試驗」
    精準呼應《醫療法》第 78 條第二段,符合要件,因此正確。([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