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2次)
藥物之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時,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於核准變更之日起多少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A1
B3
C5
D6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考查《藥事法施行細則》(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 Enforcement Rules)對於藥品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後,製造或輸入業者須依規定期限回收市售品及庫存品,並辦理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才能再行販賣的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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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1個月
《藥事法施行細則》明文規定回收期限為6個月,並非1個月,故此選項錯誤 (global-regulation.com)。 -
選項B:3個月
法規明定期限為6個月,3個月不足,與規範不符,選項錯誤 (global-regulation.com)。 -
選項C:5個月
同樣非法定6個月期限,5個月不符條文規定,選項錯誤 ([global-regulati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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