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2次)
藥事法第 40條之 2有關藥商申請查驗登記時引據資料之規定,係規範下列那一項新藥?
A所有新藥
B新成分新藥
C新劑型新藥
D中藥以外之新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重點在於瞭解《藥事法》第 40條之 2 專屬規範的對象,亦即「資料專屬保護(data exclusivity)」制度適用於何種「新藥」。此制度允許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享有他人不得未經同意引據其查驗登記資料之權利,保護研發投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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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所有新藥
《藥事法》第 40條之 2 僅提及「新成分新藥」(new chemical entity),並未擴及所有新藥(如新劑型、複方、改良仿單等)。因此過於籠統,不符條文文字與立法意旨。 -
選項B 新成分新藥
法條明訂「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專屬保護期及範圍皆明確指向新成分新藥。符合條文規定。 (laws.taipei.gov.tw) -
選項C 新劑型新藥
條文並未以「新劑型」為對象;劑型創新(如控釋劑型)屬審查費差異分類,卻不在專屬保護規範範圍。此選項混淆審查費及資料保護兩項不同制度。 -
選項D 中藥以外之新藥
雖中藥亦可能有新成分,但法條專指新成分新藥,並非僅排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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