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師通論
對84歲肺癌第三期病人與家屬進行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諮詢,下列執行過程何者較不適當?
A除病人外,需有三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參加
B協助病人與家屬釐清資訊不清、焦慮與治療抉擇困難
C與病人討論感受與目標,提供緩和醫療資源資訊
DACP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我國「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中,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的法定程序與目的。重點在於了解ACP諮商的參與人員規定、諮商目標及內涵,以及立法核心理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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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除病人外,需有三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參加」
法令對ACP參與家屬的規定是「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而非「三親等內」;二親等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明文規範意願人需與至少一名二親等內親屬共同參加ACP諮商,三親等親屬(如祖父母、孫子女、姑嬸、舅舅等)並非法定最低要求,因此此選項錯誤 (vac.gov.tw)。 -
選項B 「協助病人與家屬釐清資訊不清、焦慮與治療抉擇困難」
ACP的核心即在於透過醫療團隊與意願人及其家屬之間的溝通,協助釐清病程資訊、緩解焦慮、並共同探索治療選擇的優劣,此乃ACP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hospice.org.tw)。 -
選項C 「與病人討論感受與目標,提供緩和醫療資源資訊」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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