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師通論

對84歲肺癌第三期病人與家屬進行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諮詢,下列執行過程何者較不適當?

A除病人外,需有三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參加
B協助病人與家屬釐清資訊不清、焦慮與治療抉擇困難
C與病人討論感受與目標,提供緩和醫療資源資訊
DACP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我國「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中,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的法定程序與目的。重點在於了解ACP諮商的參與人員規定、諮商目標及內涵,以及立法核心理念。

選項分析

  • 選項A 「除病人外,需有三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參加」
    法令對ACP參與家屬的規定是「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而非「三親等內」;二親等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明文規範意願人需與至少一名二親等內親屬共同參加ACP諮商,三親等親屬(如祖父母、孫子女、姑嬸、舅舅等)並非法定最低要求,因此此選項錯誤 (vac.gov.tw)。

  • 選項B 「協助病人與家屬釐清資訊不清、焦慮與治療抉擇困難」
    ACP的核心即在於透過醫療團隊與意願人及其家屬之間的溝通,協助釐清病程資訊、緩解焦慮、並共同探索治療選擇的優劣,此乃ACP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hospice.org.tw)。

  • 選項C 「與病人討論感受與目標,提供緩和醫療資源資訊」
    ACP鼓勵團隊與病人深入討論其生命價值、個人目標及對緩和醫療的期待,並提供可用的緩和醫療服務資源,使臨終照顧與安寧緩和醫療納入決策考量範疇 (hospice.org.tw)。

  • 選項D 「ACP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
    病主法第1條即明訂立法目的包含「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ACP正是承襲尊重病人自主的制度化手段 (nurse-newsletter.org.tw)。

答案解析

選項A將法定需參與家屬範圍擴大至「三親等」,與病主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明定「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之要求不符;因此A為不適當之敘述。本題正確答案為A。

其他選項皆符合ACP的實務目標與法規宗旨:協助資訊釐清、減輕焦慮與決策困境(B);探討病人感受、目標,並提供緩和醫療相關資訊(C);立法初衷即在尊重與落實病人醫療自主(D)。

核心知識點

  • 病人自主權利法(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之立法目的與適用對象
  •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的三方參與規定:意願人、至少一名二親等內親屬、(如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
  • ACP諮商的三大階段與功能:前置說明、選項討論、達成共識
  • ACP的臨床目標:資訊釐清、情緒支持、價值探討、緩和醫療方案介紹
  • 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之生效要件(兩位專科醫師診斷、緩和團隊照會)

強化這些觀念有助於正確執行ACP,尊重病人自主並提升末期照護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