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師通論
急救責任醫院(A醫院)目前因設備維護,無法提供嚴重外傷病人之必要處置,A醫院的後送醫院(B醫院)能提供該項服務。依據民國102年「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最適當?
AA醫院應立即將病人轉診至B醫院,無需事先告知病人家屬轉診原因或取得其書面同意,以爭取黃金救命時間
BA醫院應先對病人進行必要之穩定處置,說明原因並取得書面轉診同意,聯繫B醫院進行轉診
CA醫院因設備故障及人力不足,可以直接拒絕收治該病人,並要求救護車將病人直接送往B醫院
DA醫院可直接將病人轉診至B醫院,但B醫院有權視自身病人負荷量或人力狀況,決定是否接受此轉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於「急救責任醫院於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之規定,先行穩定處置並辦理轉診之法定程序與病人權益保障」。
選項分析
-
選項A
錯誤。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5條,醫院遇緊急傷病患「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且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轉診前須「告知病人及家屬可能之風險與原因並記載病歷」,並「取得傷病患或在場親屬之書面同意」(6laws.net),故不得逕行免告知、免同意立即轉診。 -
選項B
正確。符合以下法規程序:- 先對病人進行必要之穩定處置(Emergency Medical Care Act第35條)。
- 說明無法提供適切治療之原因與轉診風險,並記載於病歷(Referral Regulation第5條)。
- 取得病人或其在場親屬之書面同意(Referral Regulation第6條)。
- 聯繫後送醫院(Referral Regulation第4條)。以上程序完整符合法令規定(6laws.net)。
-
選項C
錯誤。急救責任醫院不得因「設備故障及人力不足」無故拒收緊急傷病患,反而須依第35條「先行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而非拒絕收治(6laws.net)。 -
選項D
錯誤。Referral Regulation第4條第1項明文規定,「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其轉診」(lawplayer.com)。
答案解析
當急救責任醫院A因設備維護無法提供嚴重外傷必要處置時,必須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5條先對病人進行必要穩定處置,並依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4–7條之程序:先聯繫後送醫院、告知轉診原因與風險並記載病歷、取得書面同意、填具轉診單及協助運送,始得將病人轉入B院。選項B完整符合上述法規規定。
核心知識點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5條:醫院遇緊急傷病患,若無法提供適切治療,須「先行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
-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 第3條:定義「無法提供適切治療」之情形(設備/人員限制、負荷過大)。
- 第4條:轉診前須先聯繫指定後送醫院,且後送院不得拒絕。
- 第5條:須告知轉診原因與風險並記載於病歷。
- 第6條:病況未穩且病人或家屬要求者,須告知風險並取得書面同意。
- 第7–9條:聯絡紀錄、運輸工具及轉診單製作要件。
- 急救責任醫院與後送醫院之角色分工及病人知情同意之保障。
臨床重要性
了解並落實緊急醫療與轉診法規,不僅可保障緊急傷病患者獲得及時且適切之處置,也能確保病人之知情同意權,避免醫療爭議與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