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師通論
依據民國112年修訂「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書效期屆期未更新,即喪失專科護理師資格,需重新接受訓練並通過甄審,始得恢復專科護理師身份
B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證書效期屆滿前完成6年120點繼續教育積分,可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
C經核准證書延期更新者,應自效期屆至日起6個月內檢具6年120點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證書更新,屆期未更新,專科護理師證書自動失效
D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有關國際醫療之專科護理師,其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加倍採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中關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更新(延展)及繼續教育積分的相關規定,重點在於:
- 證書更新的期限與申請對象(中央 vs. 地方主管機關)。
- 未完成120點繼續教育積分時,是否得申請延期更新及延期期限。
- 繼續教育積分加倍計算的適用對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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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證書效期屆期未更新,即喪失專科護理師資格,需重新接受訓練並通過甄審,始得恢復專科護理師身份。」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16條僅規定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並無明文規定逾期未換證者必須「重新接受完整的專科護理師訓練」。逾期即失證者,若要重新申請,須依甄審要件參加考試(第15、16條),但並不一定要再行完整訓練;訓練證明若仍符合期限內有效,仍可利用既有訓練紀錄參加甄審。
(law.moj.gov.tw) -
選項B
「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證書效期屆滿前完成6年120點繼續教育積分,可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
▪︎依第16條,「特殊理由」之延期更新,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law.moj.gov.tw](https://la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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