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12年修訂「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中關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更新(延展)及繼續教育積分的相關規定,重點在於:
- 證書更新的期限與申請對象(中央 vs. 地方主管機關)。
- 未完成120點繼續教育積分時,是否得申請延期更新及延期期限。
- 繼續教育積分加倍計算的適用對象。
選項分析
-
選項A
「證書效期屆期未更新,即喪失專科護理師資格,需重新接受訓練並通過甄審,始得恢復專科護理師身份。」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16條僅規定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並無明文規定逾期未換證者必須「重新接受完整的專科護理師訓練」。逾期即失證者,若要重新申請,須依甄審要件參加考試(第15、16條),但並不一定要再行完整訓練;訓練證明若仍符合期限內有效,仍可利用既有訓練紀錄參加甄審。
(law.moj.gov.tw) -
選項B
「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證書效期屆滿前完成6年120點繼續教育積分,可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
▪︎依第16條,「特殊理由」之延期更新,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law.moj.gov.tw) -
選項C
「經核准證書延期更新者,應自效期屆至日起6個月內檢具6年120點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證書更新,屆期未更新,專科護理師證書自動失效。」
▪︎法規明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更新後,得於「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非6個月)。逾期則喪失效力;故敘述期限不符。
(law.moj.gov.tw) -
選項D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有關國際醫療之專科護理師,其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加倍採計。」
▪︎完全符合第18條第2項規定,明列上述兩種對象之繼續教育積分「得加倍採計」。
(law.moj.gov.tw)
答案解析
法條第16條訂明證書每六年更新,更新申請須在證書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六年一百二十點繼續教育積分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特殊理由者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於證書屆滿日起一年內完成補行申請(非地方機關、非六個月)。第18條則明確規範在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醫療者,其繼續教育積分得加倍採計。因此唯有選項D正確。
核心知識點
- 「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每六年一次;更新期為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特殊理由延期更新得於效期屆滿後一年內補辦。
(法規:第16條) - 「繼續教育積分」:六年內應達一百二十點,包括專業、品質、人文倫理、醫事法規等;感染控制及性別議題須併入品質、人文、法規課程積分共十二點以上,逾二十四點不予採計;研究所相關課程每學期限採十五點。
(法規:第17、18條) - 「積分加倍採計條件」: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國際醫療者。
(法規:第18條第2項)
臨床重要性
對專科護理師而言,掌握證書更新及繼續教育積分的時限與程序,可確保在臨床執業或特殊派駐期間,證書不因逾期或積分不足而中斷,維持合法執業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