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師通論

病人家屬在病房情緒失控並推倒工作中之專科護理師,雖然專科護理師表示體諒家屬情緒不希望追究,此時醫療機構採取何種處置最適當?

A應將加害人姓名、特徵公布大廳明顯處,以防止其他人被傷害
B應邀集倫理小組會議,徵詢當事人意願後再決定是否通報
C應尊重該醫護人員不提告之意願,決定不通報
D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並啟動保護與關懷機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於我國醫療機構遭遇暴力事件時,依據《醫療法》及衛生福利部相關公告,醫療院所應如何處置以維護醫護人員安全的法律與行政義務。

選項分析

  • 選項A 「應將加害人姓名、特徵公布大廳明顯處,以防止其他人被傷害」
    公布個人資料違反《醫事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且不符醫療院所應採取之正式通報、保護及關懷機制。此舉恐構成公開化辦理,屬不當處置,應排除。

  • 選項B 「應邀集倫理小組會議,徵詢當事人意願後再決定是否通報」
    我國對醫療暴力採「零容忍」立場,並無以倫理小組作為通報機制前置條件。醫療院所遇有暴力事件,須立即通報警察與衛生局,不得延宕或視個別意願決定是否通報。

  • 選項C 「應尊重該醫護人員不提告之意願,決定不通報」
    即便當事醫護人員希望息事寧人,醫療院所仍有法定通報義務。《醫療法》明定以強暴、脅迫或恐嚇妨害醫療業務者,除罰鍰外得處刑責,如涉及刑事責任必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因此不能因私意放棄通報義務 (mohw.gov.tw)。

  • 選項D 「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並啟動保護與關懷機制」
    衛生福利部多次重申,醫療院所遭遇任何形式暴力,應立即通報警政機關,並且同步啟動院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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