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專師通論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民國110年修正)對於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的規定, 下列何者正確?
A捐贈者滿20歲以上,意識清楚,本人簽署同意書即可
B捐贈給配偶時,一定要結婚滿兩年才能捐贈
C受贈者以組織配對合宜性為主,不一定要有親屬關係-
D捐贈的案件,要經過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才能捐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活體器官移植手術之法定程序與受捐對象限制,《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針對活體捐贈者資格、同意程序、倫理委員會審查及受贈者與捐贈者之關係設下明確規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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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敘述僅提及捐贈者需年滿20歲、意識清楚及本人簽署同意書即可。但法條除年齡與意思能力外,尚須「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及「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等程序,並規定受贈者須為五親等血親或配偶,非僅本人同意即可進行摘取移植手術(第8條第1項第2、3、4款)(lawplayer.com)。 -
選項B
主張捐贈給配偶一定要結婚滿兩年才能捐贈。法條第8條第4項規定:配偶須「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才可捐贈,但亦訂有例外—若受贈者於結婚滿一年後才診斷需移植,則不受二年限制。選項未提及生育子女例外及診斷時程例外,過度絕對,錯誤(lawplayer.com)。 -
選項C
敘述受贈者以組織配對合宜性為主,不一定要有親屬關係。第8條第1項第4款明訂:受移植者必須為五親等以內血親或配偶;僅在無其他合適捐贈者時,方得進行「二組以上待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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