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專師通論
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下列臨床條件何者未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
A肺癌末期病人
B永久植物人狀態
C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D罕見疾病病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病人自主權利法》中,何種臨床條件及資格允許病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核心在於:一、符合第14條所列五大臨床病況;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者需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方具法律效力。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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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肺癌末期病人
第14條第1款明文規定「末期病人」即可依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等 (hospice.org.tw)。末期肺癌屬於末期病人範疇,符合條件。 -
選項B:永久植物人狀態
第14條第1款第3目明定「永久植物人狀態」,經二位神經醫學相關專科醫師確診後,得依預立醫療決定處置 (hospice.org.tw)。永久植物人即符合。 -
選項C: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第14條第1款第2目規範「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包含外傷後昏迷超過6個月或非外傷後超過3個月等情形,符合法定要件 (hospice.org.tw)。 -
選項D:罕見疾病病童
一、「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須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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