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專師通論(1)
關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之簽署,須有兩位見證人。下列何者可擔任當事人 的見證人?
A19歲的好朋友
B20歲的鄰居
C24歲的該醫院護理師
D30歲的兒子,但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意願書」之法定立書程序—特別是見證人資格條件。
一、核心要件
- 須有二名見證人同時在場見證,並於意願書上簽名。
- 見證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亦即在當時的民法規定(2019 年)須年滿 20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
- 為避免利益衝突,見證人不得係與病患或醫療機構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常見排除對象包括:
- 醫療機構之員工(醫師、護理師等)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心智不健全者
二、各選項分析
A 19 歲的好朋友
‣ 未滿 20 歲,在 2019 年並非完全行為能力人,不符資格 → 不可。
B 20 歲的鄰居
‣ 年滿 20 歲且與醫療機構無利益關係,具完全行為能力 → 可以擔任見證人。(正確)
C 24 歲的該醫院護理師
‣ 雖年滿 20 歲,但屬提供醫療服務之機構員工,依法避免利益衝突,不能作為見證人 → 不可。
D 30 歲的兒子,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 受監護宣告即喪失或限制行為能力,不具完全行為能力 → 不可。
三、正確答案理由 20 歲鄰居符合「成年且具完全行為能力」又與醫療機構無直接利害關係,因此合法擔任見證人。
四、臨床與法規實務 • 醫療團隊協助末期病人簽署 DNR 時,常先確認親友年齡與身分,再提醒不可由院內醫護或受監護宣告者擔任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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