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專師通論(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個人之資料,除非符合六種情形,否則 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下列何者不屬於此六種情形?

A法律明文規定
B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C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則可允許蒐集與利用
D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當醫療資料已無從識 別特定之當事人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特種資料(如病歷、醫療資料)之六大例外」的正確適用。

一、政策與歷史脈絡(2019應試背景)

  1. 個資法於 2012 年 10 月全面施行;第 6 條對「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檔案」等特種資料採「全面禁止—列舉例外」模式。
  2. 2015 年僅就罰則及主管機關權限微幅修正,六大例外內容並未變動;2019 年作答時仍以原列舉為準。

二、六大例外條文要旨(重點記憶口訣:法、公、公開、研究、協助、同意)

  1. 「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律授權」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須」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
  4. 「學術研究或公務機關為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目的,且資料經去識別」
  5. 「協助公務機關履行法定職務所必須」
  6. 「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選項解析 A. 法律明文規定
 屬於第 6 條第 1 款,明確為例外 → 正確情形。

B.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屬於第 6 條第 3 款,已公開即失去敏感性,可蒐集處理 → 正確情形。

C. 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則可允許蒐集與利用
 「公共利益」雖聽起來正當,但在第 6 條並未單獨列舉,必須仍落入六大例外之一始得為之;單以公共利益為由並不足以合法化 → 非屬例外,故為本題答案。

D.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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