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專師通論(1)
甲病人趁乙專科護理師不注意時偷摸乙的臀部,請問甲觸犯何罪?
A性騷擾罪
B強制猥褻罪
C趁機猥褻罪
D甲不應對乙襲臀,但不會成立犯罪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醫療職場暴力中的「性騷擾」與刑法中各類性侵害犯罪要件之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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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在醫療場域若病人以非暴力方式觸摸護理人員胸部、臀部或其他隱私部位,應優先評估是否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性騷擾罪」,而非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或第 227-2 條「趁機猥褻罪」。 -
選項逐一分析
A. 性騷擾罪 – 正確
• 法定構成要件:乘人不備,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性隱私處,具性意圖即可成立。
• 本題情境:甲趁乙不注意偷摸臀部,完全符合「乘人不備、觸摸臀部」兩要件。無須暴力脅迫,也不以被害人年齡、意識狀態為限。故成立性騷擾罪。B. 強制猥褻罪 – 錯誤
• 刑法第 224 條要求加害人以「強暴、脅迫、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強制被害人從事或忍受猥褻行為。
• 本案沒有任何暴力或脅迫成分,僅是偷摸,欠缺強制或抗拒不能的要素,因此不成立。C. 趁機猥褻罪 – 錯誤
• 刑法第 227-2 條規範「利用他人不能抗拒或無認知能力時」之猥褻行為,多見於昏迷、醉酒或精神障礙等情形。
• 乙為清醒且能自主之護理師,不符「不能抗拒」要件,也非未成年人,故不適用。D. 不成立犯罪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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