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專師通論(2)
李先生擬死後將其腎臟指定捐贈給其妹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活體器官捐贈可「指定捐贈」,屍體器官捐贈無法「指定捐贈」
B屍體器官捐贈可「指定捐贈」,但只能捐贈給配偶,不能捐贈給妹夫
C屍體器官捐贈可「指定捐贈」,但只限於捐贈肝臟才可以
D屍體器官捐贈可「指定捐贈」,李先生可指定捐贈腎臟給妹夫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屍體器官指定捐贈(directed cadaveric donation)」之合法範圍與限制。
一、政策與歷史背景
- 1999 年公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最初僅規範「非指定捐贈」;捐贈人死亡後,其器官依等待名單及分配原則由民眾及移植中心統一分配。
- 隨著社會對器官捐贈自主權的重視,2015 年 12 月修法增訂第 6-1 條:「經出具書面文件,得指定某特定人受贈其屍體器官,但不得以對價或其他利益為條件。」自此,死亡後器官與組織亦可合法「指定捐贈」。
- 法條並未限定受贈者須為配偶或血親,只要沒有金錢或利益交換,即屬合法。因此 2019 年考題時,「可指定捐贈給妹夫」已明確符合法規。
二、各選項解析
A. 僅活體器官捐贈可指定,屍體器官無法指定 —— 錯
2015 年修法後,屍體器官亦可指定捐贈,只要符合書面同意且無利益交換。
B. 屍體器官可指定,但只能給配偶 —— 錯
法條對受贈者身分無此狹限,除禁止買賣或利益輸送外,得自由指定。
C. 屍體器官可指定,但僅限肝臟 —— 錯
法條適用於任何可移植之器官與組織,並未限定器官種類。
D. 屍體器官可指定,李先生可指定將腎臟捐給妹夫 —— 對
符合條例第 6-1 條規定:書面指定、無利益交換,因此合法可行。
三、臨床與實務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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