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專師通論(2)
「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所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目的在於減少無意義醫療資源的消耗、減少醫療爭議與醫療訴訟
B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C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D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可以於意識清楚時決定其未來相關醫療措施,並隨時可以書面撤回或變更
詳細解析
本題考的觀念是: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 2019)之立法目的、核心內容與臨床運作。
一、歷史與時代背景(政策時間軸)
- 2015 年三讀通過,2019 年 1 月 6 日正式施行,為亞洲首部以「病人自主」為立法核心的專法。
- 立法關鍵在於回應長期以「醫師決定」為主的末期醫療文化,藉由法律層級確立「知情、選擇、決定」三大自主權,並賦予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俗稱 AD)的法定效力。
- 修法同時希望減少徒然延命的「無效醫療」與緩解醫療爭議,但「尊重病人自主」才是首要目的,資源及訴訟考量屬附帶效益。
二、各選項解析
A. 立法目的在於減少無意義醫療資源的消耗、減少醫療爭議與醫療訴訟
- 錯誤。法案第一條明文:立法目的在「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尊重病人醫療決定,促進病人善終,完善醫病關係」。
- 減少無效醫療與訴訟確實為可能結果,但並非法律條文所列之主要目的。將附帶效益錯當成立法核心,使陳述失焦,故為錯誤選項。
B. 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 正確。法第 4 條對「維持生命治療」之定義包含上述所有內容。選項完整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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