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醫學六(1)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議孕婦於第 35至37週懷孕期間接受生殖道乙型鏈球菌(group B Streptococcus ,GBS)菌落篩檢,針對下列何種情況最不建議進行臨產期抗生素預防性投藥?
A孕婦於此次懷孕期間發生 GBS菌尿症( GBS bacteriuria )
B孕婦於前一次懷孕的 GBS菌落篩檢為陽性反應
C孕婦前一次分娩之新生兒罹患嚴重GBS感染症
D孕婦未接受 GBS菌落篩檢,於第 35週孕期因羊膜早破超過 24小時,住院待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孕產婦乙型鏈球菌 (Group B Streptococcus, GBS) 的產中預防性抗生素投藥 (Intrapartum Antibiotic Prophylaxis, IAP) 適應症。
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美國婦產科醫學會 (ACOG) 的指引,GBS 是造成新生兒敗血症、腦膜炎及肺炎的主要致病菌之一。為了預防新生兒早發型 GBS 感染,必須辨識出高風險孕婦並在產中給予抗生素。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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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孕婦於此次懷孕期間發生 GBS菌尿症(GBS bacteriuria):
- 分析: 建議投藥。
- 理由: 在此次懷孕期間任何孕期階段發現 GBS 菌尿症(無論菌落數多寡,甚至已治療過),代表孕婦體內有高量的 GBS 帶菌 (Heavy colonization)。這類孕婦在生產時不需要再做陰道/直腸篩檢,直接視為陽性,建議於臨產期給予預防性抗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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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孕婦於前一次懷孕的 GBS菌落篩檢為陽性反應:
- 分析: 最不建議投藥 (非絕對適應症)。
- 理由: GBS 的帶菌狀態是暫時性的 (Transient),前一胎帶菌並不代表這一胎也會帶菌 (重複帶菌率約 50%)。
- 指引建議: 對於前次懷孕 GBS 陽性但新生兒未感染的孕婦,建議在此次懷孕 35-37 週重新進行篩檢。若此次篩檢為陰性,則不需要給予預防性抗生素。因此,僅憑「前一次懷孕篩檢陽性」這項病史,並不足以構成此次投藥的適應症。
- (註:若產前GBS狀態「不明」且足月待產,部分新指引建議「可考慮」投藥,但相較於其他選項的絕對適應症,此選項仍是唯一需視當次篩檢結果而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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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孕婦前一次分娩之新生兒罹患嚴重GBS感染症:
- 分析: 建議投藥。
- 理由: 若前一胎新生兒曾發生侵襲性 GBS 感染 (Invasive GBS disease),這代表母體的免疫反應不足以保護胎兒,且再發風險極高。這類孕婦在本次懷孕不需要篩檢,直接列為必須投藥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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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孕婦未接受 GBS菌落篩檢,於第 35週孕期因羊膜早破超過 24小時,住院待產:
- 分析: 建議投藥。
- 理由: 當產婦 GBS 狀態不明 (Unknown) 時,若合併有風險因子,則必須投藥。本選項包含兩個風險因子:
- 早產 (Preterm labor):懷孕 < 37 週 (本題為 35 週)。
- 早期破水延長 (Prolonged rupture of membranes):破水時間 ≥ 18 小時 (本題為 24 小時)。
- 根據指引,GBS 狀態不明且合併上述任一風險因子,即為 IAP 的適應症。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在所有選項中,只有選項 B (前次懷孕 GBS 陽性) 不是產中預防性抗生素的直接適應症。該類孕婦應依循常規在 35-37 週接受篩檢,並依據當次篩檢結果決定是否投藥。選項 A、C、D 皆為指引中明定的抗生素投藥適應症。
核心知識點:GBS 預防性抗生素投藥適應症 (IAP Indications)
考生應熟記以下必須投藥的情況:
- 上一胎新生兒曾感染 GBS (Previous infant with invasive GBS disease):不需篩檢,直接投藥。
- 本胎懷孕期間曾有 GBS 菌尿症 (GBS bacteriuria):不需篩檢,直接投藥。
- 本胎 GBS 篩檢結果為陽性。
- GBS 狀態不明 (Unknown status) 且合併以下任一風險因子:
- 早產 (體重 < 37 週)。
- 破水時間 ≥ 18 小時。
- 產中發燒 (體溫 ≥ 38.0°C)。